物流公司會計核算基礎工作規定
時間:2023-02-16 09:32:18 點擊次數:
物流公司會計核算基礎工作規定
第十四條公司會計科目的運用及賬戶的設置財務部經理設定并報總經理批準,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設置,如因業務需要新增科目時,須同上處理。
第十五條憑證采用現金、銀行、轉賬三種憑證作為記賬依據。第十六條會計核算采用記賬憑證匯總表核算程序。
(1)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2)根據記賬憑證登記各明細分類賬;
(3)根據審核后的收、付款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4)根據記賬憑證編制記賬憑證匯總表;
(5)根據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分類賬;
(6)月終,根據總分類賬編制會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