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程序
(1)設立基金的申請
申請設立基金包括以下情形:
①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救助人、保險人在發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請責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②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責任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為取得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的權利.應當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油污損害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③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可以在起訴前或者訴訟中提出,但最遲應當在一審判決作出前提出。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④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⑤申請人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數額、理由,以及已知的利害關系人的名稱、地址和通信方法,并附有關證據。
(2)發出通知和發布公告
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向已知的利害關系人發出通知.同時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布公告。通知和公告包括的內容:申請人的名稱;申請的事實和理由;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事項;辦理債權登記事項;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項。
(3)利害關系人異議的提出及審查
利害關系人對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海事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進行審查,在15日內作出裁定.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異議不成立的.裁定準予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7日內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利害關系人在規定的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海事法院裁定準予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4)基金的設立及法律后果
基金的設立及法律后果包括:
①準予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請人應當在海事法院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現金,也可以提供經海事法院認可的擔保。
②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數額,為海事賠償責任限額和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至基金設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擔保方式設立基金的,擔保數額為基金數額及其在基金設立期間的利息。以現金設立基金的.基金到達海事法院指定賬戶之日為基金設立之日。以擔保設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接受擔保之日為基金設立之日》
③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以后.當事人應當就有關海事糾紛向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申請人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錯誤的,應當賠償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