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發站發現卄么情況時,應由托運人改善后接收?
托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發站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托運人改善后接收:
(1)憑封印交接的貨物,發現封印脫落、損壞、不符、印文不淸或未按施封技術要求進行施封。
(1)憑現狀交接的貨物,發現貨物裝載狀態或所作的標記有異狀或有火失、損壞痕跡。
(3)規定應苫蓋篷布的貨物而未苫蓋、苫蓋不嚴,使用破損篷布或篷布繩索捆綁不牢固。
(4)車門、車窗未關嚴(需要通風運輸的貨物除外),車門插銷未插牢固。
(5)使用敞車、平車或砂石車裝載的貨物,違反《鐵路貨物裝栽加固規則》規定的貨物裝載要求。
(6)違反鐵路規定的貨車使用限制或特定區段裝載限制。
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到站與收貨人辦理交接時,遇本條第一款或2項情事之一時,須派員到卸車地點按實物交接。
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辦理貨物交接的同時,應辦理貨車篷布(包括自備篷布)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