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裁判
時間:2023-02-20 08:43:17 點擊次數:
相互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裁判
(1)各國相互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裁判的一般條件
在國際民事訴訟的實踐中,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裁判,應當符合如下條件:作出裁判的外國法院有管轄權;訴訟程序公正;外國法院裁判是確定的裁判;外國法院裁判是合法的裁判;外國法院裁判不能與其他有關的法院裁判相抵觸,外國法院適用了適當的準據法;一般需要存在條約或者互惠關系;不能與國內法院所在地的公共政策相抵觸。
(2)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裁判的制度
1)裁定承認外國法院裁判和發出執行令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承認外國判決需要進行形式審查,在存在條約或者互惠關系的前提下,外國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
2)管轄法院和有關程序
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裁判的法院是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1具有集中管轄涉外案件權限的有關中級人民法院《
3)不予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裁判的情形
不予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裁判的情形包括:無條約或互惠關系的;違反我國公共秩序的;與我國有管轄權沖突或者違反了我國專屬管轄規定的以及其他滿足相互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栽判的一般條件。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或者外國法院提出的請求進行審查,認為請求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不予執行外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