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冷藏貨物如何托運
(一)運輸期限的規定
易腐貨物容許運輸期限的長短,與貨物質量、性質、品種、采收季節、成熟度、環境氣候、加工處理方法等一系列的因素有關。必須依據科學實驗和實際經驗以及有關的專業知識來確定。對上述專業知識和經驗,托運人了解和掌握得比鐵路有關人員更好,特別是對某些新產品更是如此。所以易腐貨物的“容許運輸期限”應由托運人提報,并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加以注明。如果易腐貨物的容許運輸期限小于鐵路規定的貨物運到期限時,這就表明此貨物在運達目的地之前,有可能腐爛變質。為了防止社會財富的浪費,使易腐貨物質量有更為可靠的保證,鐵路部門規定易腐貨物的容許運輸期限至少須大于貨物運到期限三日,發站方可承運。
現行《貨規》中對貨物運到期限的規定,因運輸辦理上的不同而有區別。
主要區別在于運輸期間的計算:
?一般整車貨物的運到期限,按每250運價公里或其未滿為1日計算;
?按快運辦理的整車貨物運到期限,按每500運價公里或其未滿為1日計算。
因此,發站應分易腐貨物是按快運辦理還是按一般運輸辦理兩種情況,相應以按快運計算的運到期限或按一般運輸計算的運到期限,與該批貨物的容許運輸期限相比較,視其是否符合規定來確定該批貨物能否承運。
(二)冷藏貨物的規定
托運人托運易腐貨物時,貨物的質量、溫度、包裝和選用的車輛,均須符合“易腐貨物運輸條件表”和“易腐貨物包裝表”的規定。
易腐貨物的初始質量和包裝是優質運輸易腐貨物的重要前提。如不能滿足運輸要求或不適于提交運輸而予以承運,必然造成貨物損失,浪費了運輸能力。貨物的質量和包裝由托運人負責。鐵路在運輸過程中除對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責任外,同時也應負責監督托運人、收貨人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為了劃分鐵路與托運人之間的責任,發站在裝車前應按照《鮮規》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要求對貨物進行檢查。考慮到人力上的限制,可只對貨物進行抽査。抽查的貨物件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裝載貨物的防護用品是否符合規定,發站也應認真檢查或抽查,具體做法可由發站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但絕不能以定員不足為理由放棄檢查或抽查。總的精神是要求發站對易腐貨物的承運工作做到認真負責,防患于未然。
近年來,曾因托運人使用麻袋、草袋裝運青蒜,發生多起腐爛事故。因為青蒜之類貨物呼吸旺盛,發熱量大,質地嬌嫩不耐擠壓,必須使用有透氣孔且耐壓的包裝。而麻袋、草袋之類包裝,既不透氣又無支撐力,不適合貨物性質。因此,鐵路應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加強對托運人的宣傳、指導,有效地做好鮮活貨物運輸工作。
目前,在實際工作中,還不能完全排除某些環節或自然條件的影響。例如,水果、蔬菜在短途搬運中淋雨,凍肉在站內裝車時因缺乏冷藏、保溫汽車搬運而使貨溫高于規定的承運溫度(-10℃)等,都會使貨物不能滿足“易腐貨物運輸條件表”的規定。遇有諸如此類情況,托運人要求不按《鮮規》規定的條件運輸時,在托運人確認貨物不致腐爛變質的條件下,作為權宜之計,托運人可以與車站另行商定條件,以托運人的責任承運。商定的運輸條件應記入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
(三)托運要求的辦理
使用冷藏車運輸易腐貨物時,托運人應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具體注明“途中加冰”、“途中制冷”“途中加溫”、“途中不加冰”、“途中不制冷”、“途中不加溫”、“不加冰運輸”等字樣。
“途中加冰”,是指使用加冰冷藏車時,由沿途的加冰所按作業分工進行加冰。發站應在貨物運單的“經由”欄內按加冰所分工依次填記應該加冰的各加冰所站名。排發“加冰預報”的站名應與要求加冰的站名一致。應該注意的是,途中加冰所的站名既不可以漏記,也不可以多填或錯填,以免途中遺漏加冰作業,造成貨物腐爛變質或滯延貨物運送。如托運人要求越過某些加冰所,應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托運人承擔責任。
“途中制冷”,是指使用機械冷藏車時,要求在運輸途中按《鮮規》附件一規定的運輸溫度控制車內溫度。
“途中加溫”,是指在寒冷季節運輸怕冷、怕凍的易腐貨物時,為使貨物不因外界氣溫過低而造成冷害、凍害所采取的技術措施。目前鐵路運輸僅采用開啟機械冷藏車的電熱器使車內溫度升至規定范圍的加溫方法。
“途中不加冰”,是指加冰冷藏車在裝車地進行始發加冰后,沿途各加冰所不再加冰的運輸方法。主要是在發站外溫較高而沿途各站氣溫逐漸下降的地帶采用這種運輸方法。
“途中不制冷”,是指使用機械冷藏車時,沿途不用開啟制冷系統制冷降溫。這實際上是將機械冷藏車當做無冷源保溫車(隔熱車)進行保溫運輸。
“途中不加溫",是指用冷藏車裝運易腐貨物時,沿途不用開啟機械冷藏車的電熱器。這也是用冷藏車當隔熱車使用。
“不加冰運輸”,是指將加冰冷藏車用于裝運易腐貨物時,無論在發站還是在途中加冰所站都不加冰的運輸方法。這也是一種保溫運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