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是指從裝運地到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包含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海運、陸運、空運、內河運輸等。根據不同的原則,對多式聯運可以有多種分類形式。但就其組織方式和體制來說,基本上可分為協作式多式聯運和銜接式多式聯運兩大類。
協作式多式聯運是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的運輸企業,按照統一的規章或商定的協議,共同將貨物從接管貨物的地點運到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的運輸。
協作式多式聯運是目前國內貨物聯運的基本形式。在協作式多式聯運下,參與聯運的承運人均可受理托運人的托運申請,接收貨物,簽署全程運輸單據,并負責自己區段的運輸生產;后續承運人除負責自己區段的運輸生產外,還需要承擔運輸銜接工作;而最后承運人則需要承擔貨物交付以及受理收貨人的貨損貨差的索賠。在這種體制下,參與聯運的每個承運人均具有雙重身份。對外而言,他們是共同承運人,其中一個承運人(或代表所有承運人的聯運機構)與發貨人訂立的運輸合同,對其他承運人均有約束力,即視為每個承運人均與貨方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對內而言,每個承運人不但有義務完成自己區段的實際運輸和有關的貨運組織工作,還應根據規章或約定協議,承擔風險,分配利益。
銜接式多式聯運是由一個多式聯運企業(以下稱多式聯運經營人)綜合組織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的運輸企業,將貨物從接管貨物的地點運到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的運輸。在實踐中,多式聯運經營人既可能由不擁有任何運輸工具的國際貨運代理、場站經營人、倉儲經營人擔任,也可能由從事某一區段的實際承運人擔任。但無論如何,他們都必須持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核準的許可證書,能獨立承擔責任。
多式聯運技術作為一種現代化的運輸組織形式,保證了4PL運輸一體化的實現。
在物流業發達國家,由于物流市場比較健全,市場對法律的依賴性不高,且4PL多數在跨國公司內部運行,靠公司的內部制度即可規制。而在我國物流市場還很不成熟,且4PL市場為公司外部市場。政府要培育與規范4PL市場,制度建設特別是規范企業運作相關的法律與制度是關鍵。我國已經出臺的與物流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鐵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等法律,以及《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汽車貨物運輸規則》、《鐵路貨物運輸規程》、《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際海運條例》、《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外商投資現代物流企業管理規定》等法規和規章,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等九部委局聯合下發的《關于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以及關于物流標準化的《國家物流術語標準化規定》、《中國聯運通用托盤外形尺寸及公差》、《中國聯運托盤技術條件》,《中國聯運通用托盤實驗方法》等相關文件。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構成我國現代物流法律制度的主體。
但是,目前我國沒有專門調節物流關系的法律法規,對物流企業的資質、物流市場的進入與退出、物流市場的競爭規則及與國際物流市場的接軌等缺乏規范,新興的電子商務和網上物流等諸多領域均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盲點,現有法律法規缺乏系統性和銜接性,無法滿足4PL對法律的綜合性、一體化要求。因此,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調整物流市場的同時,對4PL市場加強法制建設和進行制度創新顯得極為迫切。